北京的劳务派遣公司怎么办理准备的资料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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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介绍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劳务派遣主要是做什么行业需要申请的许可证?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北京的劳务许可今后的走势:
为什么北京现在劳务派遣公司这么火爆,因为北京现在大小公司都是招人难,刘人难的问题,所以劳务派遣公司现在非常火,根据国家政策的问题,劳务派遣的政策有收紧了,先要办理的老板们抓紧办理吧。
劳务派遣经营可证==沈经理==I50II28I58I==准备的资料
劳务派遣经营可证==沈经理==I50II28I58I==要求是什么
劳务派遣经营可证==沈经理==I50II28I58I==会遇到的问题
劳务派遣经营申请会遇到的问题:
劳务公司注册的问题:
1、劳务公司办理一个营业执照就可以了么,不是的需要办理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
2、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对注册资金是由要求的,200万实缴
3、对注册地址也是有要求的,实际地址
4、对公司员工社保也是有要求的
准备材料:
1、执照,公章
2、200万实缴验资报告
3、地址材料
4、办公设施设备清单
5、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劳动合同
6、章程等材料
7、公司一年以上,上一年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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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一条 许可机关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许可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 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四条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许可经营事项、有效期限、编号、发证机关以及发证日期等事项。《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联系我的时候请说是在搜即讯信息网上看到的,谢谢。
劳务派遣主要是做什么行业需要申请的许可证?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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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经营申请会遇到的问题:
劳务公司注册的问题:
1、劳务公司办理一个营业执照就可以了么,不是的需要办理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
2、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对注册资金是由要求的,200万实缴
3、对注册地址也是有要求的,实际地址
4、对公司员工社保也是有要求的
准备材料:
1、执照,公章
2、200万实缴验资报告
3、地址材料
4、办公设施设备清单
5、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劳动合同
6、章程等材料
7、公司一年以上,上一年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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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一条 许可机关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许可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 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四条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许可经营事项、有效期限、编号、发证机关以及发证日期等事项。《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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