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生产制造许可证由哪个机构发证

更新时间:2019-09-0242次浏览| 信息编号:z427145  
管理信息
 | 投诉
  • 优惠信息:未填写
  •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央路417号先锋广场1033室
  • 联系人:刘飞
  • 联系电话: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详情介绍
气瓶生产制造许可证由哪个机构发证,雨正咨询协助全国企业申请《气瓶生产制造许可证》。咨询热线:13814008301,QQ:1980778896,咨询热线:025-66033723。更详细的服务流程请您来电咨询,您的要求,我们来满足。您的疑问,我们来解答。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已经2003年4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局长
  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气瓶安全监察工作,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的液体的气瓶(不含仅在灭火时承受压力、储存时不承受压力的灭火用气瓶)。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船舶和海上设施使用的气瓶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气瓶,其设计、制造、充装、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和检验等各项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范围内气瓶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气瓶实施安全监察。
  第二章 气瓶设计与制造
  第五条气瓶设计实行设计文件鉴定制度。气瓶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第六条气瓶制造单位申请设计文件鉴定时,应当提交齐全的设计文件和产品型式试验报告。气瓶设计文件应当包括:
  (一)设计任务书;
  (二)设计图样(含钢印印模图样);
  (三)设计计算书;
  zmm以上内容是行业相关标准的节选,内容与标题没有直接的相关性,只是为了利于搜索引擎的收录,具体项目办理细节及流程欢迎您和您的技术人员来电咨询,雨正咨询为您提供全面、稳健、效率的服服务。
联系我的时候请说是在搜即讯信息网上看到的,谢谢。
首发网址:http://bj.sojixun.com/caikuai/z427145.htm
查看全部北京会计审计评估信息
发布发布一条信息北京会计审计评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