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有机无机溶剂回收

更新时间:2019-05-03174次浏览| 信息编号:s201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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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废化学试剂废液、化学试剂容器属于国家危险废弃物,须委托给具有收集、贮存、处置废化学试剂容器、废化学试剂废液、实验室废液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不得提供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收集、储存、处置。 二、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具体流程为: 1、与具有废化学试剂废液、实验室废液、化学试剂容器经营许可证的资质单位签定处置合同 2、合同由上海市危险废物处理中心认可盖章 3、产生感光废物的单位向上海市危险废物处理中心申请领取危险废物转移联 4、废液存放在专用桶内,桶满由处理单位上门收集,每次应当填写一份联单,联单保存期限为五年 5、由处理单位定期向环保部门和上海市危险废物处理中心汇总报告废化学试剂废液、实验室废液、化学试剂容器委托处置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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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网址:http://bj.sojixun.com/ershouhuishou/s20175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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