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企怎样和国有企业混改合资成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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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与国企混改股权成立合资公司,国企要做大股东吗?

拟混合所有制企业引入战略投资者后的股权架构仍然是国有股东一股独大,大股东的持股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甚至是百分之六十,无论是引入什么类型的战略投资者,其在整体的股权比例上仍然是小股东。这种模式的优点是原国有股东占据大比例的股权,有利于行使控制权,对于贯彻大股东意志、确保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控制有明显的优势。但这种模式的劣势很突出,不容易发挥战略投资者的作用与价值,战略投资者沦为资源、资金输入方,无法真正起到改善混合所有制企业治理结构、建立市场化机制的作用。因此,容易让战略投资者沦为消极股东,甚至有可能让战略投资者退出,造成股权架构不稳定。

案例: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启动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就是典型的原国有股东一股独大的股权架构。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对旗下的独资公司——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本次混合所有制改革以增值扩股的方式推进,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占增资扩股后总体股权的百分之七十,共引入二十五家境内外的战略投资者,以现金一千亿元认购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百分之三十的股权,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放弃就本次增资享有的优先认购权。显然,混合所有制改革完成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的股权比例高达百分之七十,仍然处于控股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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