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备案及办理流程

更新时间:2021-10-2850次浏览| 信息编号:z628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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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私募公司转让,私募牌照申请备案、转让

私募管理公司转让,咨询顾问:冯经理

私募金管理人备案流程:

1私募金备案流程为提交备案材料和资质证明、初审、复审、会长办公会,最后通过审核,协会公示信息,完成私募金备案。
    
2、登记信息内容:填报管理人基本信息、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股东或合伙人基本信息、管理基本信息。

3、登记时限:材料完备的,业协会应当自收齐登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

4、公示内容:私募管理人的名称、成立时间、登记时间、住所、联系方式、主要负责人等基本信息以及基本诚信信息。

 重大事项报告,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

(1)私募管理人名称、高管发生变更;

(2)私募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发生变更;

(3)私募管理人分立或者合并;

(4)私募管理人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5)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6)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17、发行监管工作中,对中介机构核查私募投资备案情况有何具体要求

答:《证券投资法》、《私募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管理人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对私募投资的

备案有明确规定,私募投资投资运作应遵守相应规定。

从发行监管工作看,私募投资一般通过四种方式参与证券投资:一是企业公开发行前私募投资投资入股或受让股权;二是首发企业发行新股时,私募投基

金作为网下投资者参与新股询价申购;三是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权类证券(包括普通股、优先股、可转债等)时,私募投资由发行人董事会事先确定为投资者;

四是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证券时,私募投资作为网下认购对象参与证券发行。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以下称中介机构)在开展证券发行业务的过程中,应对上述投资者是否属于《证券投资法》、《私募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
募投资管理人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以及是否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具体来说,对第一种(Pre-IPO)和第三种方式(三年期定增),中介机构应对发行人股东中或事先确定的投资者中是否有私募投资、是否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进行
核查,并分别在《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对核查对象、核查方式、核查结果进行说明。对第二种方式(IPO网下
询价),保荐机构或主承销商应在询价公告中披露网下投资者的相关备案要求,在初步询价结束后、网下申购日前进行核查,网下申购前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具体核查结
果,在承销总结报告中说明;见证律师应在专项法律意见书中对投资者备案情况发表核查意见。对第四种方式(一年期定增),保荐机构或主承销商应在收到投资者报
价后、向投资者发送缴款通知书前进行核查,在合规性报告书中详细记载有关情况;发行人律师应在合规性报告书中发表核查意见;发行情况报告书应披露中介机构核
查意见。

本监管问答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受理尚未安排上发审会的企业,应按上述要求尽早补充提交专项核查文件;已安排上发审会以及已通过发审会尚未启动发行的企
业,按会后事项程序补充提交核查文。

18、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开展私募管理业务,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证券投资业协会(以下简称“业协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在办理完登记手续并取得私
募管理人登记证明文件后方可从事私募管理业务。

19、私募相关规定:

一、私募由管理人申请,有资产托管人的私募,也可以由资产托管人申请。

私募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为私募开立证券账户,应直接到本公司(中登)上海、深圳分公司(以下统称“本公司”)办理。

二、私募管理人每设立一只私募,可以按不同的证券交易场所各申请开立一个证券账户。

三、私募证券账户名称为“管理人全称-私募名称”,明文件号码为管理人营业执照中的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为管理人组织机构代码证中

的代码。

私募证券账户名称应恰当反映产品属性。

四、申请开立私募证券账户须提供以下材料:

(1)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

(2)中国证券投资业协会(以下简称“业协会”)同意私募管理人登记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3)业协会出具的私募备案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4)管理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有效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5)经办人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有效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单

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

(6)经办人有效明文件及复印件。

有资产托管人的私募申请时,还须提供中国等相关主管机构关于核准该托管人资格的批复复印件(加盖托管人公章)、管理人与资产托管

人签订的托管协议原件及复印件、资产托管人营业执照等有效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私募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再次申请开立此类账户,第(2)、(4)项材料以及托管人资格批复文件、资产托管人营业执照等有效明文件未发生变更的,

无须再次提供。

五、申请开立私募证券账户,须登记私募存续期。私募延期的,私募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应提交延期证明文件(加盖公章),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六、私募名称发生变更的,应提供重新申领的业协会私募备案证明等相关材料。

七、当发生证券账户开立后6个月内没有进行交易、私募终止等情形时,私募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应于上述情形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证券账户注销手续;未

按要求注销证券账户的,本公司有权注销或限制该账户的使用。

八、私募管理人应加强自律,不得为专门申购新股、炒作风险警示(ST股)的私募申请开立证券账户。

本公司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对私募证券账户开立及使用情况进行统计监测。

九、私募参与本公司负责结算的证券市场投资活动,可采用证券公司结算模式或托管人结算模式。

证券公司结算模式是由证券公司通过其在本公司开立的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包括私募在内的全部客户证券交易的资金结算。
联系我的时候请说是在搜即讯信息网上看到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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