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北京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

更新时间:2018-10-263次浏览| 信息编号:z144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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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北京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

什么是基金会
(一)全国性公募基金会
(二)拟由非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会;
(三)原始基金超过2000万元,发起人向国务院民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的非公募基金会
(四)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代表机构。

设立基金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李晨I57III39I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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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我的时候请说是在搜即讯信息网上看到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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