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司注册名称起什么样的结构

更新时间:2019-02-20360次浏览| 信息编号:z178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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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介绍
注册公司名称一般由地域名称(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和组织形式四部分依次组成,法律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行政区规
1、行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本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
2、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法人,可以将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
①使用控股企业名称中字号;
②该控股企业的名称不含行政区划。
3、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二、字号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汉字组成,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做字号。
三、行业
1、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者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企业名称中行业用语表述的内容勇当与经营范围一致,企业经营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不同大类的,应当选择主要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群类别用语表述企业名称中的企业。
2、企业名称中不适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行业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的5个以上大类;
②企业注册资本一亿人民币以上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
③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字号不相同。
3、企业反映其经营特点,可以在名称中的字号之后使用国家(地区)名称或者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
4、企业名称不应当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
四、组织形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其组织形式为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其他法律法规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组织形式不得申请为“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制企业可以申请用“厂、店、部、中心”等作为企业名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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