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待遇发放的标准

更新时间:2017-01-1713次浏览| 信息编号:z19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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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介绍
1、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 
  (1)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2)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3)晚育假增加15天; 
  (4)难产假。剖腹产、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5)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6)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15天;怀孕不满4个月30天;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话75天。 
  2、生育医疗费 
  (1)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2)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 
  3、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正常产、满 7 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25% 。 
  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50% 。 
  1、一次性补贴 
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 300 元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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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姜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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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QQ:2215897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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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我的时候请说是在搜即讯信息网上看到的,谢谢。
首发网址:http://bj.sojixun.com/zixun/z1925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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