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条件

更新时间:2019-06-24 141次浏览 | 信息编号:z309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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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京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条件      刘经理:185OO913O16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定义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盈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业务主管单位对筹备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有关章程、资金、人员资格、场所设备等内容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同意登记的证式文件。 2.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要符合民政部制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准确反映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与业务范围。其组织机构应当与成立的宗旨、所承担的业务及本单位的规模相适应。 3.有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从业人员数量要与该单位的规模及业务范围和业务量相一致。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资金数额必须达到登记管理机关和该行业所规定的开办资金的较低限额,非国有资产的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 5.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要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场所,但其场所的设置地,不能超越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所管辖的区域。 民办非企业又包括一些设计院、研究院等等,设立的主要难度在于辖区主管单位的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审批以及设立民办非的开办资金问题,有需要办理民办非企业的欢迎电话咨询相关事宜。 联系人:刘经理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3号楼2607 联系我的时候请说是在搜即讯信息网上看到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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