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准国家工商总局公司名称的条件规定

更新时间:2023-10-301351次浏览| 信息编号:z648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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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核准范围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企业名称核准范围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的名称。需要注意的是,涉及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企业和需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审批登记的企业不在此核准范围内。

二、规范使用标准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语言文字规范的标准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数字、繁体字等不规范文字。同时,企业名称应当与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相符合,不得擅自改变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

三、遵循“一照一码”原则

企业应当使用一个统一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即所谓的“一照一码”。在申请企业名称时,需要同时提交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并确保所提交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四、尊重他人知识产权

企业在申请名称时应当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不得侵犯他人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等合法权益。对于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或图形,应当进行特别标注并说明使用情况。

五、严格控制使用特定名称

对于一些特定名称,如“中国”、“中华”、“国际”等,需要严格控制使用。这些特定名称需要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特别批准的情况下才能使用。

六、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企业名称核准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案

文字不规范:一些企业在申请名称时使用不规范的文字,如繁体字、异体字等。

侵犯他人权益:一些企业的名称与他人注册商标或字号相同或近似,容易造成混淆和侵权。

信息不真实:一些企业在申请名称时提交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导致审核无法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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