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行政区划建设公司名称核准要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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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负责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政策研究和综合分析工作;承担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重大专项的督导工作;组织指导全国工商行政管理业务统计工作;研究提出与工商行政管理发展相关的财税、金融等政策建议;拟订并组织实施总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预算、财务审计和基本建设等工作。承办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搜索苑佳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名称业务范围及服务支持一、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名称核准受理业务范围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国家工商总局负责核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内资公司、内资非公司企业法人和外资公司、非公司外资企业法人等企业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不含行政区划的。

二、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名称核准申请条件和方法(一)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二)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可以使用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1、批准的;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的;3、注册资本;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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