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私募管理人公司法人实控人变更要求及变更步骤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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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私募管理人公司法人实控人变更要求及变更步骤介绍 I85l336l892 姚经理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于201625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的要求“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基金业协会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根据该公告的要求,目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的,需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基协的解答,若同时变更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变更事项相互关联的,可以出具一份专项法律意见书,但法律意见书中应说明相互关联的情况,并分别就提请变更的各类事项逐项发表意见。可以致电咨询我或者来公司面谈。

私募变更流程:

1、收集资料,通过四个窗口递交材料,出推荐函给到金融办

2、金融办联合审批(工商,金融办,证监局、协会),出评审意见

3、做工商变更

4、如果涉及法人和实际控制人变更,则需要出具法律意见书

5、中基协变更(要求高于中基协的标准与要求)

变更内容及要求:

1. 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相关内容变更:包含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注册地址等基本信息;

2. 出资人变更:所有出资人;

3. 实际控制人/大股东变更;

4. 高管变更:包含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投资负责人;

5. 中国证监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中基协将终止办理重大事项变更:

1. 不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定的登记要求和变更要求;

2.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包括以下内容:

3.自协会退回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对登记材料进行补正,或者未根据协会的反馈意见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修改;

4.被中止办理超过12个月仍未恢复;

5.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协会终止办理;

6.提供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信息、材料,通过欺骗、贿赂或者以规避监管、自律管理为目的与中介机构违规合作等不正当手段办理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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