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试用期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符合哪些情形

更新时间:2017-12-27 57次浏览 | 信息编号:z686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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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介绍
案例:小李大学毕业后应聘进入某软件开发公司,于2016年8月1日报到上班,担任IOS开发一职。入职后小李与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2个月。  2016年9月20日,公司人事找到小李,告知因其入职后几次考评的分数在公司员工中都很靠后,试用期满后不能转正,想与小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双方未能协商一致。2016年9月25日,公司以邮寄的方式向小李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同时将该事项通知了工会。   小李不服公司作出的解除决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小李诉称自己的工作都是公司安排的,在职期间公司从未对其工作提出意见,录用条件中也没有关于考评分数靠后不能转正的条款,而且考评分数虽然靠后,但均未低于公司设置的合格线,公司的解除行为缺乏依据。 结果:经过案件审理,仲裁委员会裁决该公司向小李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解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证明劳动者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才可以在试用期内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一旦发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需就其解除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载明的解除理由是“考评分数靠后,不符合公司录用条件”,但其录用条件并没有对员工的考评分数排名提出要求。 可见,该公司与小李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无法成立,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应当向小李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广州骏伯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成立十四年,全国300多个网点,50多家分公司,全国多区域服务广泛。商务部接受单位或个人的委托,依据法律运用社会服务化的方式,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开展的以工资、档案管理和社会保险为核心内容的各项代理服务,解决人事管理方面所遇到的问题。 全国人事外包、人事服务外包、人事代理、人事服务、在职服务、人事外包、人事代理服务、人事外包服务、员工管理基础服务、员工管理、员工服务 全国各省市社保代理,北京社保代理公司 上海社保代理公司 北京社保代理公司 深圳社保代理公司 佛山社保代理公司 北京社保代理公司 东莞社保代理公司 社保如何转移 社保跨省转移 全国社保 联系方式:骏伯人力集团北京分公司  联系人:李女士  手机:18311378431 办公QQ:2933862976 办公E-mail: 2933862976*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京汇大厦2106室 联系我的时候请说是在搜即讯信息网上看到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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