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更新时间:2018-01-02 85次浏览 | 信息编号:z69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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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介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586号修改)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办理社保相关业务,只需要一键拨打。 联系方式:骏伯人力集团北京分公司  联系人:李女士  手机:18311378431 办公QQ:2933862976 办公E-mail: 2933862976*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京汇大厦2106室 联系我的时候请说是在搜即讯信息网上看到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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