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中如何确认康复对象

更新时间:2018-01-16 66次浏览 | 信息编号:z7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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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介绍
根据《北京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试行)》和《北京市工伤职工康复费用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人社工发(2011)379号)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康复对象是指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因工伤(含职业病)致残或造成身体功能障碍,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职工。      工伤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入工伤康复对象范围:  (1)尚在工伤停工留薪期内且伤病情相对稳定,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需要早期介入康复治疗的。  (2)旧伤复发,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      康复对象的确认:   (1)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向用人单位所在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时,可以提出工伤康复申请并填写《北京市工伤康复申请表》,同时提交相关医疗检查资料。  (2)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做出工伤认定结论后,及时将申请材料转送工伤康复机构,工伤康复机构接到申请材料5日内提出是否具有康复价值的意见,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5日内将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意见及时反馈相关单位和工伤职工。    与原工伤发生时所在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不再进行康复对象确认。  (4)经确认的康复对象,持本人身份证、工伤认定结论和《北京市工伤康复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及时到工伤康复机构进行住院康复治疗。 联系方式:骏伯人力集团北京分公司  联系人:李女士  手机:18311378431 办公QQ:2933862976 办公E-mail: 2933862976*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京汇大厦2106室 联系我的时候请说是在搜即讯信息网上看到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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