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基金会注册的要求人员的要求

更新时间:2019-04-06 110次浏览 | 信息编号:z196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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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基金会分面向公众募捐的公募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非公募基金会两种。公募基金会,如中华慈善总会、红十字会、宋庆龄基金会,基本上为国家所垄断,有极强的政府背景,民间很难获准设立公募基金会(李连杰的壹基金算个特例,从非公募转为公募)。非公募基金会在特定的群体中募集资金,实施慈善,或者是特定的群体为集合成员资金行善而设立的,民间的基金会基本都是非公募基金会。 - - 设立一家非公募基金会,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需要双重管理:不仅需要到民政部进行登记(实为审批),还需要挂靠一家慈善领域相关的“业务主管单位”(一般为政府机关和党政部门,业界称之为“婆婆”)。由于找不到可以挂靠的业务主管单位,一些民间慈善组织无奈采取公司的形式,以营利组织的形式从事慈善活动,但在财务和税务上成本很高。 更新:民政部门近期在程序上做了一些改革或试点,对特定社会组织,由民政部“一手托两家”,既承担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也履行登记机关的职责。所以有一批全国性的非公募基金会,由民政部门担任主管机关直接登记。而对公募基金会,管理原则仍然是“严格审批”。 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 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验资文件明和住所文件明; (四)理事名单、身份文件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金会章程必须明确基金会的公益性质,不得规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益的内容。 - - 基金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及住所; (二)设立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三)原始基金数额; (四)理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理事的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五)法定代表人的职责; (六)监事的职责、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七)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审定制度; (八)财产的管理、使用制度; (九)基金会的终止条件、程序和终止后财产的处理。 联系我的时候请说是在搜即讯信息网上看到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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