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标知识产权,文字商标独特设计有什么优势

更新时间:2018-06-21172次浏览| 信息编号:z104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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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哪些单纯使用文字作为商标构成要素的,其实也可以对文字商标进行艺术化或美学上的独特设计,即使这种设计难以让该文字商标满足作品的要求,从而仍然无法获得著作权的保护,但是,这些经过设计的文字商标在打击他人的抢注或使用上,与普通字体的文字商标相比,仍然拥有不可比拟的法律优势。醒目商标案充分体现了这一点。

津美饮料有限公司(简称“津美公司”,异议人)是“醒目”商标(图2-40)的注册人,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的“无酒精饮料、饮料制剂”。“醒目”是美国可口可乐公司与津美公司合作推出的碳酸饮料品牌。1999年,津美公司的“醒目”商标荣获天津市著名商标,并人选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异议人商标字体设计独特并为异议人独创,具有很强的视觉效果。

商标局认为,异议人商标“醒目”已在我国获准注册,该商标字体独特,属非常规字体,具有较强的独创性。1999年12月,异议人使用在“无酒精饮料”商品上的“醒目”商标被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天津市著名商标”,被异议人也承认异议人商标具有知名度,因此可以认定异议人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且被异议人明知异议人商标“醒目”及其表现形式。被异议商标由汉字“醒目”及其拼音“XINGMU”组成,其中汉字位于该商标的显著地位,起主要识别作用。被异议商标汉字“醒目”的字体与异议人商标“醒目”基本相同,被异议人将该商标申请注册在第9类“太阳镜、眼镜片”等商品上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复制,也容易误导社会公众。据此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成立,第1497916号“醒目XINGMU”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在津美公司与定富康公司商标异议一案中,商标局认定定富康公司的被异议商标系“复制”其知名的醒目饮料商标,从而使津美公司的醒目商标得到了跨类保护(从第32类延伸到第9类保护),可以说定富康公司的被异议商标抄袭津美公司醒目商标的字体和表现形式,在认定定富康公司恶意“复制”的判断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可见,如果你的文字商标采用了独特的设计,而别人在不相类似的商品上也照抄照搬你的商标字体或其他设计特征,在满足一定知名度的条件下,更容易获得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在前述情形下,即使无法认定驰名商标,也更容易降低类似商品的标准,而增加认定两者指定使用商品系类似商品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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