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标知识产权,商标不具有显著性的几种情形

更新时间:2018-05-17190次浏览| 信息编号:z96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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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世纪是知识经济的时代,知识产权权利的获得和保护已成为这个时代的重要课题。北标知识产权主营:国内商标注册,国外商标注册,商标设计,版权登记,高新认证,双软认证,项目申报。}www*/

这几中情形主要包括:

属于广告宣传用语,相关公众不会将其识别为商标,难以起到产源区分作用的,如在卡拉OK歌厅用点歌伴唱机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欢乐·真情·弘音心”商标,或某超市申请注册的“SAVE MONEY LIVE BETTER”商标。

属于日常用语,相关公众难以将其识别为商标的,文字过长,相关公众难以将其识别为商标的,如“深山 莺歌燕舞流水潺潺”等。在此类情形下,如果商标文字还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也会给予以驳回。

商标文字与指定使用的商品相结合,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作用的,如指定使用在鲜花速递服务上的“明媒正娶”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软件商品上的“极品五笔”商标、指定使用在DVD播放机商品上的“易唱”商标等。
联系我的时候请说是在搜即讯信息网上看到的,谢谢。
首发网址:http://bj.sojixun.com/shangbiaozhuce/z9627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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