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标知识产权,指定商标的颜色?这样真的好吗

更新时间:2018-05-24254次浏览| 信息编号:z97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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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指定颜色的商标,是指在申请时便提交的是彩色的商标,不指定颜色的商标,则是直接以黑白色的商标方式提交申请。

很多初次注册商标的申请人眼看他人的商标都是彩色,于是误以为本人要申请商标也必需申请彩色的。实践上这样并不是最有利于申请人的一种商标申请方式。

但是,假使注册的是指定颜色的商标,在其运用时若擅自改动了所指定的颜色,则属于自行改动注册商标的行为。而依据商标规则:运用注册商标时,自行改动注册商标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矫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换句话说,假使注册的是指定颜色商标,则意味着在以后的商标运用中只能运用其指定的颜色,不能运用其他颜色。

因而能够说,不指定颜色的商标在运用过程中,是比指定运用颜色的商标更“自在”的。不只权益人能够对不指定颜色的黑白商标停止恰当的颜色搭配和美化,在运用时还能够依据不同阶段的开展需求,经过变换颜色停止推行,使消费者眼前一亮,同时也使商标愈加贴合营销情形。

另一方面需求留意的是,一些初次申请商标的申请人还容易混杂的,是指定颜色商标与颜色组合商标的区别。

颜色组合商标主要是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颜色,以一定的比例、依照一定的排列次第组合而成的商标。首先,颜色组合商标不会限定详细的商标外形,而指定颜色商标必需有固定的外形。

例如牙膏的白、蓝两种颜色组成的颜色组合商标,牙膏挤出来是什么外形,其颜色组合商标就是什么外形,而指定颜色商标是指固定的颜色状态附着在详细的商标款式上,因而它同时还要具备固定的文字、图形、数字、字母及其组合等商标款式。

其次,依据定义可知,颜色组合商标的显著性在于颜色组合,而指定颜色组合商标的颜色组合附着在固定的商标款式上,因而它的显著性在于颜色与商标款式两个方面;

再次,颜色组合商标必需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颜色构成,因而只要一种颜色时它是缺乏显著性的,但只要一种颜色的指定颜色商标只需其商标款式局部也具备显著性,则不会缺乏显著性。同时,指定颜色商标也能够由多种颜色排列、组合而成,而颜色组合商标假如由太多颜色组成,则可能由于过于复杂无法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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