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2023年陕西工程师职称的具体专业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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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介绍
关于做好2023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咸新区开发管委会人力资源部、杨凌新区管理委员会,组织人社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我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及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做好2022年度全市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工作
(一)继续深化职称制度改革 建立全省“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职称评聘制度。
(二)继续完善评价标准条件
贯彻落实人社部关于自然科学、农业、文物博物、统计、档AN等系列(专业)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精神,根据人社部、省定标准,结合我省行业实际,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修订完善各系列(专业)评价标准条件,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导向,注重考察技术人才的专业性、创新性和履责绩效、创新成果、实际贡献,合理设置评价指标,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技术人才。
(三)改革完善民营企业职称评审工作 要认真贯彻落实人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和省《关于转发人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具体要求,切实畅通民营企业职称申报渠道,为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提供便捷的服务。
(四)推进经济系列职称制度改革 经济师职称从今年起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申报经济师职称评审须参加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达到合格标准。农业经济专业经济师评审工作由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实施,农业经济专业正高经济师评审工作由省正高经济师评审委员会组织实施。
(五)全面贯通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按照《陕西省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实施方案》,从今年起,在工程系列各专业全面推进高技能人才参加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工作,各层级评价标准条件按《陕西省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执行。
(六)落实好YI情防控一线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倾斜政策 贯彻落实人社部《关于做好YI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做好YI情防控一线卫生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的通知》精神,切实做好相关政策的落实工作。
(七) 继续落实援派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政策 落实中组部、人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援藏援疆援青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67号)精神,做好我省援派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
二、有关事项说明
(一)关于申报范围
申报职称评审的人员须在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符合相应层级规定年限,且从事专业与申报专业一致。事业单位申报职称评审的人员须在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聘用且兑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资(从机关流动到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除外)。任职时间的确认具体按照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省技术人员职称申报任现职年限确认有关事项的通知》执行。
下列人员不在职称申报评审的范围: 1、公职人员受到政务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 2、事业单位技术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 3、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4、退休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以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开始收受申报评审材料之日为界)。
(二)关于年度考核
从今年起,不将年度考核等次作为申报副高及以下职称的限制性条件。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当年聘用年限不作计算,考核合格年限可累计计算。凡未按规定进行技术人员年度和任职期满考核以及考核结果未经人社部门考核备案的不得申报。
(三)关于继续教育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 25 号),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申报评审者任现职期间,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80学时。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申报评审职称的重要条件。2022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咸新区开发管委会人力资源部、杨凌新区管理委员会,组织人社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我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及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做好2022年度全市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工作
(一)继续深化职称制度改革 建立全省“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职称评聘制度。
(二)继续完善评价标准条件
贯彻落实人社部关于自然科学、农业、文物博物、统计、档AN等系列(专业)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精神,根据人社部、省定标准,结合我省行业实际,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修订完善各系列(专业)评价标准条件,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导向,注重考察技术人才的专业性、创新性和履责绩效、创新成果、实际贡献,合理设置评价指标,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技术人才。
(三)改革完善民营企业职称评审工作 要认真贯彻落实人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和省《关于转发人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具体要求,切实畅通民营企业职称申报渠道,为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提供便捷的服务。
(四)推进经济系列职称制度改革 经济师职称从今年起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申报经济师职称评审须参加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达到合格标准。农业经济专业经济师评审工作由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实施,农业经济专业正高经济师评审工作由省正高经济师评审委员会组织实施。
(五)全面贯通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按照《陕西省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实施方案》,从今年起,在工程系列各专业全面推进高技能人才参加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工作,各层级评价标准条件按《陕西省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执行。
(六)落实好YI情防控一线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倾斜政策 贯彻落实人社部《关于做好YI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做好YI情防控一线卫生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的通知》精神,切实做好相关政策的落实工作。
(七) 继续落实援派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政策 落实中组部、人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援藏援疆援青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67号)精神,做好我省援派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
二、有关事项说明
(一)关于申报范围
申报职称评审的人员须在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符合相应层级规定年限,且从事专业与申报专业一致。事业单位申报职称评审的人员须在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聘用且兑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资(从机关流动到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除外)。任职时间的确认具体按照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省技术人员职称申报任现职年限确认有关事项的通知》执行。
下列人员不在职称申报评审的范围: 1、公职人员受到政务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 2、事业单位技术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 3、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4、退休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以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开始收受申报评审材料之日为界)。
(二)关于年度考核
从今年起,不将年度考核等次作为申报副高及以下职称的限制性条件。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当年聘用年限不作计算,考核合格年限可累计计算。凡未按规定进行技术人员年度和任职期满考核以及考核结果未经人社部门考核备案的不得申报。
(三)关于继续教育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 25 号),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申报评审者任现职期间,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80学时。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申报评审职称的重要条件。2022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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