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纪公司注册

更新时间:2018-12-20214次浏览| 信息编号:z163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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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介绍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经纪机构的经营行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机构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按约定收取佣金的机构,包括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险经纪机构,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第三条保险经纪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第四条保险经纪机构因过错给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条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经纪机构履行监管职责。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新疆保险代理公司转让1000万一手卖家转让台湾保险经纪公司注册带网销一手卖家转让

  《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在我国,保险经纪人的形式是保险经纪公司。一个成熟的保险市场是由保险人、投保人以及为保险人和投保人最终达成保险合同而提供相关服务的保险中介人组成的。保险中介人一般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保险经纪人是站在客户的立场上,为客户提供专业化的风险管理服务,设计投保方案、办理投保手续并具有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简单地说,保险经纪人就是投保人的风险管理顾问。

  台湾 第六条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保险经纪机构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一) 有限责任公司;(二) 股份有限公司。第七条设立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记录;(二) 注册资本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本规定的**限额;(三) 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四) 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五) 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六) 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七) 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计算机硬件设施;(八)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疆保险经纪公司收购5000万一手卖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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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湾保险经纪公司注册带网销一手卖家转让  第八条设立保险经纪公司,其注册资本的**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保险经纪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第九条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投资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保险经纪公司的发起人或者股东。保险公司员工投资保险经纪公司的,应当书面告知所在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投资保险经纪公司的,应当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取得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同意。第十条保险经纪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经纪”字样,且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除外。第十一条申请设立保险经纪公司,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应当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向中国保监会办理申请事宜。第十二条保险经纪公司的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营业部。保险经纪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内控制度健全;(二)注册资本达到本规定的要求;(三)现有机构运转正常,且申请前1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四)拟任主要负责人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五)拟设分支机构具备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它设施。 福建保险经纪公司注册1000万一手买家收购台湾保险经纪公司注册带网销一手卖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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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中国保监会收到保险经纪机构设立申请后,可以对申请人进行风险提示,就申请设立事宜进行谈话,询问、了解拟设机构的市场发展战略、业务发展计划、内控制度建设、人员结构等有关事项。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现场验收。第十四条中国保监会依法批准设立保险经纪机构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申请人收到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保险经纪机构自取得许可证之日起90日内,无正当理由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其许可证自动失效。第十五条依法设立的保险经纪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第十六条保险经纪公司分立、合并或者变更组织形式的,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河北保险代理公司收购1000万一手卖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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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湾  第十七条保险经纪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项发生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一)变更名称或者分支机构名称;(二)变更住所或者分支机构营业场所;(三)发起人、主要股东变更姓名或者名称;(四)变更主要股东;(五)变更注册资本;(六)股权结构重大变更;(七)修改公司章程;(八)撤销分支机构。第十八条保险经纪机构变更事项涉及许可证记载内容的,应当交回原许可证,领取新许可证,并按照《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公告。第十九条保险经纪公司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延续。保险经纪公司申请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中国保监会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对保险经纪公司前3年的经营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和综合评价,并作出是否批准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决定。决定不予延续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保险经纪公司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缴回原证;准予延续有效期的,应当领取新许可证。 湖北保险公估公司转让带网销一手卖家转让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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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任职资格第二十条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下列人员:(一)保险经纪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二)保险经纪公司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第二十一条保险经纪机构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报经中国保监会核准:(一)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二)持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证书;(三)从事经济工作2年以上;(四)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五)诚实守信,品行良好。从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可以不受前款第(一)项的限制;担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5年以上或者企业管理职务10年以上,可以不受前款第(二)项的限制。第二十二条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保险经纪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一)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许可证的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并对被吊销许可证负有个人责任或者直接领导责任的,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未逾3年;(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管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三)被金融监管机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进入金融行业的,期限未满;(四)受金融监管机构警告或者罚款未逾2年;(五)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或者金融监管机构调查;(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海市保险公估公司收购5000万一手买家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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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湾  第二十三条非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批准,保险经纪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存在利益冲突的机构中兼任职务。第二十四条保险经纪机构向中国保监会提出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的,应当如实填写申请表、提交相关材料。中国保监会可以对保险经纪机构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察或者谈话。第二十五条保险经纪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保险经纪机构内部调任、兼任同级或者下级职务,无须重新核准任职资格。保险经纪机构决定免除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者同意其辞职的,其任职资格自决定作出之日起自动失效。保险经纪机构任免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第二十六条保险经纪机构的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经济犯罪被起诉的,保险经纪机构应当自其被起诉之日起5日内和结案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第二十七条保险经纪机构在特殊情况下任命临时负责人的,应当自任命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临时负责人任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台湾保险公估公司注册1000万一手买家收购重庆市保险经纪公司收购带网销一手买家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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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较全面地掌握保险理论,具备专业的保险技能,能够准确细致地调查并识别您自身所面临的所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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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正确理解保险公司的各种复杂的保险条款,并从中做出正确的选择;

  5、对保险公司所给予的费率、免赔额等承保条件进行充分的研究和正确的判断,经过谈判,合理地选择**的保险公司及其产品;

  6、指导客户正确地履行保险单中所规定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承担的各项义务;

  7、一旦出险,在防止损失扩大的同时,按照保单要求,及时、准确地向保险公司提供其所要求的各类索赔单证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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