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关系跨市转移有门道 注意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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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阳光网讯(全媒体记者 马慧敏 何振成)来关注“社保知多D”。上周我们介绍了社保断缴造成的不良影响和相关解决办法,不过有市民就反映,如果将自己的社保转移到东莞,需要什么样的条件呢,想知道具体的操作流程。我们就为大家解答相关问题。
对于每一位打算换工作的参保人来说,转移社保关系绝对不能忽略,但社保怎么操作,可能不少参保人会有疑问。
想将社保关系转移到我市的市民留意了,转移关系需要提前了解清楚准入条件,避免办理时出现麻烦。
跨省流动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关系转入:
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且已在我市参保缴费的;
2、户籍所在地为东莞市的且已在我市参保缴费的;
3、经组织批准调动且已经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4、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我市为参保人的待遇领取地的。
需要注意的是:转移关系前,已在异地领取养老待遇的参保人,则不再办理转移接续业务。
对于省内流动就业人员,在我市就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仍未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都可以申请办理转入。
有市民向“社保姐姐”反映,如果自己在多个城市有参保缴费,退休时社保关系是不是就留在东莞呢?针对这个问题,市民先要确认自己的待遇领取地。
“待遇领取地”简单地说,就是符合申办养老保险退休的城市。
而待遇领取地的确认是需要根据参保人的户籍地、参保地和参保年限来确定。
一、省内范围参保的参保人,以最后参保地或户籍地作为待遇领取地;
二、跨省参保的参保人,如果最后参保地为户籍所在地,则户籍地为待遇领取地;如果最后参保地为非户籍所在地,且参保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最后参保地为待遇领取地;如果最后参保地为非户籍所在地,且参保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上一个参保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地区为待遇领取地;如果最后参保地为非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就以户籍地作为待遇领取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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