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管理公司转让注册条件

更新时间:2018-04-0458次浏览| 信息编号:z85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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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

自治区分公司签署的《资产转让协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含各分

支行)已将其对下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中国华融

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

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联合公告通知各债务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

相关各方。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债

务人及其担保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履行

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转让

    **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理财顾问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16

注册资金:5000万

经营范围:从事保付代理业务(非银行融资类);从事非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含融资性担保业务及其

它限制项目);从事与商业保理相关的咨询业务;资产管理;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以上均不含证

券、期货、保险及其他金融业务;不得从事证券投资活动;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

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不含其他限制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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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野蛮生长”再迎监管利刃“出鞘”。昨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办发布《关于

加大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整治力度及开展验收的通知》,明确未取得金融牌照不得从事互联

网资管业务,未经许可依托互联网发行销售的各类“定向融资计划”“理财计划”“资产管理计划”

等公开募集资金的行为为非法金融活动,须立即停止,存量业务应最迟于2018年6月底前压缩至零。

  根据《通知》,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本质是资产管理业务,互联网资管业务属于特许

经营业务,须纳入金融监管。依托互联网公开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须取得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颁

发的资产管理业务牌照或资产管理产品代销牌照。未经许可,不得依托互联网公开发行、销售资产管

理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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