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识】公共场所中那些容易忽略的安全隐患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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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介绍

1.消火栓箱内本应设置消火栓,且被挪用作放置废弃瓶子的储藏地。

《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2.在火灾发生的时候,不应该乘坐普通的电梯,以免被烟雾围困在电梯,或因火灾导致停电而被困电梯。

《消防安全常识二十条》十七条:遇到火灾时沉着、冷静,迅速正确逃生,不贪恋财物、不乘坐电梯……

3.不能躺在沙发、床等易燃物品附近抽烟,特别是睡着的时候,以免烟火引燃导致火灾。

《消防安全常识二十条》第十四条:不躺在床上或沙发上吸烟……

4.内的燃气灶在使用的时候,应该适时关注其使用状态,不能放任不管,以免引起火灾。

《消防安全常识二十条》第十一条:正确使用、经常检查燃气设施和用具……

5.电器特别是大功率电器不能同时插在一个电板上,以免超负荷用电导致短路起火。

《消防安全常识二十条》第十条:正确使用电器设备,不乱接电源线,不超负荷用电……

6.吹风机等电器在使用完毕后,应该及时关闭电源,以免温度过高引燃易燃物导致火灾。

《消防安全常识二十条》第十条:正确使用电器设备……

7.湿衣物不能放在取暖器等电器设备上烤干,以免水滴接触电器导致触电,或造成电线短路致火。

《消防安全常识二十条》第十条:正确使用电器设备……

8.易燃易爆物品不能储存在居民楼附近且集中堆放,以免造成爆炸等严重后果。

《消防法》第十九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9.单位应该注意保护、维修消防设施,以免火灾时不能正确使用而导致严重后果。

《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10.不能在居民楼底层开设易燃易爆物品经营店,以免对居民带来安全隐患。

《消防法》第十九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11.不能阻挡消防通道,以免耽搁消防车的正常通过,延误救援的黄金时间。

《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12.消防部队出警处置火灾、交通事故等灭火救援和抢险救援时,不收取费用。

《消防安全常识二十条》第一条:自觉维护公共消防安全,发现火灾迅速拨打119电话报警,消防队救火不收费。

13.120为紧急中心的电话,发现火情的时候应该拨打119。

《消防安全常识二十条》第一条:自觉维护公共消防安全,发现火灾迅速拨打119电话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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