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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缺陷比例较高 汽车摩托车质量缺陷最受关注
时间: 2014/3/17 13:50:32 编辑:搜即讯  来源:网络收集

 新《消法》第十九条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本次调查显示,76.00%的参与调查者知道新《消法》规定经营者对其生产、销售的存在质量缺陷的商品或服务须担负及时召回的义务,57.81%的参与调 查者认为最需要召回的商品是汽摩托车。产品召回是企业“一对多”解决问题产品或服务的措施,新《消法》通过规定经营者法定义务、明确行政部门相关职责、 梳理拒不召回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一系列条款,使召回制度臻于完善。
    产品缺陷比例较高
    调查数据显示,76.00%的参与调查者表示知道新《消法》规定经营者对其生产、销售的存在质量缺陷的商品或服务须担负及时召回的义务。89.25%的参 与调查者表示,自己购买的商品没有被厂家召回过。近九成参与调查者表示自己没有经历过产品召回,是否说明我国市场上销售的产品或服务质量让人放心?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常务理事、中检协联合(北京)质量检验研究中心主任张明认为,本次调查数据显示多数参与调查者未亲身经历召回,并不能证明其产品质量本身 就没有缺陷,也不能证明我国当前产品质量总体情况较好。最近发布的2013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样合格率较2012年相比下降了0.9%,总体合格率也只有 88.9%,表明我国当前产品质量总体情况还有待提升。“产品应该被召回与企业实际启动召回、企业实际启动召回与消费者所购产品真被召回之间,都是有差值 的。”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成员、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产品质量法律部主任蒋苏华认为,“仅据参与调查者感知的89.25%这一指标,我并不认为该指标能反 映出当前产品质量总体情况有多么的好。”蒋苏华说,即使按该数据,也有超过10%的产品存在缺陷,被召回过,这个“缺陷产品”的比例也很高。
    召回费用应由商家承担
    一旦发现质量缺陷,消费者最需要召回的商品或服务是什么?57.81%的参与调查者将票投给了汽车、摩托车;食品药品、家用电器行业紧随其后,均有51.56%的参与调查者选择;42.19%选择手机电脑;31.25%选择家具建材;15.62%选择服装鞋帽
    蒋苏华认为,召回关注度高的行业,就是那些具有较高危险性,并最有可能伤害消费者身体健康的行业。张明认为,涉及生命财产健康安全的产品和服务质量缺陷都 应是实施召回的必要因素,消费者对汽车等产品的召回较为重视,是因为这些产品的质量缺陷信息往往是企业主动披露、行政执法部门定期向外界通报,消费者比较 容易了解。
    新《消法》第十九条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对必要费用如何理解,本次调查也通过案例的形式来考察参与调查 者的判断。调查结果显示,近八成的参与调查者认为,送修产生的汽油费、过路费等费用,是因汽车产生缺陷而造成的必要费用,应由汽车生产企业承担。
    蒋苏华表示,交通、误工、运输等相关费用均因召回而合理发生,应由企业承担。张明认为,为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召回产生的费用界定及承担责任,需要相关主管部门制定实施细则进行指导,或由行业组织牵头形成自律机制,在业内形成必要的公约。
    消费者应参与召回
    经营者履行召回义务具有诸多积极意义。53.12%的参与调查者认为,经营者履行召回义务,具有“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护消费者安全权”的积极意 义;48.44%的参与调查者认为,召回可“净化市场,推动产业健康发展”;40.62%的参与调查者认为,“可让消费者更大胆放心消费”;32.81% 的参与调查者认为,可“降低产品质量问题处理的社会成本”。
    新《消法》的实施,是否能够有效震慑经营者自主召回?如果经营者不选择积极履责自主召回,行政责令召回应如何衔接才可有效发挥应有作用?
    张明认为,新《消法》对“召回”作出规定,解决了法律层面的空白,应该说是对于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维护具有不可或缺的积极作用。但同时,张明也提出自己的担 忧,“需要完善乃至探索的东西还有很多,甚至可以说未来的路还很长。当然,企业主动召回本身就是对自身有缺陷的服务和产品质量负责任的行为,消费者应该肯 定经营者的主动召回行为。”张明说,企业主动召回的行为,是对消费者的尊重,短期可能有些负面影响,但最终作用肯定是正面的,这也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规 律。“只有赋予消费者权利,如召回启动权、监督权等,让消费者能积极地、真正地介入产品召回中去,并发挥作用,才能实现召回制度本身的真正落地与有效衔 接。”蒋苏华的考虑更贴近现实情况。他认为,新《消法》并没有加大对不自主召回的处罚,故“有效震慑经营者自主召回”的效果并没什么特别。只有行政介入 后,如企业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的召回,才可能面临较为严重的行政处罚。“就召回制度而言,如何让消费者参与召回、提供信息以及主管部门对此的科 学处理是关键。召回不仅是保护消费者的制度,也能提升消费信心,只有消费者有信心才能购买产品,促进经济发展。”蒋苏华认为,召回的源头在于信息,而消费 者是产品的第一线使用者,只有消费者才能及时发现、掌握真实的产品信息、缺陷信息,如消费者发现产品存在缺陷后,能积极地将这些信息向企业、行政主管部门 进行反映,并对召回进程进行监督,召回制度才能真正地运行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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